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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獎勵優秀大學部新生入學辦法

國立聯合大學獎勵優秀大學部新生入學辦法

105年12月13日第1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5月22日第12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年3月12日第12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聯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優秀大學部新生到校就學,提升本校學生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108 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部在學新生。

第三條 本校大學部新生註冊入學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參加該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繁星或個人)與大學考試分發錄取進入本校之新生,其學科能力測驗「各學系採計科目平均級分」大於14級分者,得獎勵在校四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14至13.5(不含)級分者,得獎勵在校前三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13.5至13(不含)級分者,得獎勵在校前二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13至12.5(不含)級分者,得獎勵在校第一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平均級分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參加該學年度聯合登記分發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之新生,且其四技統一入學測驗原始總成績(含一般加權)列全國報名聯合登記分發各類組前 5%以內者,得獎勵在校四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前7.5%以內者,得獎勵在校前三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前10%以內者,得獎勵在校前二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前12.5%以內者,得獎勵在校第一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

第四條 本校大學部新生設籍於苗栗縣、新竹縣、新竹市及台中市滿三年,或畢業於該縣市境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並註冊入學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參加該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繁星或個人)與大學考試分發錄取進入本校之新生,其學科能力測驗「各學系採計科目平均級分」大於13.5 級分者,得獎勵在校四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13.5至13(不含)級分者,得獎勵在校前三年全額學雜費 之獎金;13至12.5(不含)級分者,得獎勵在校前二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12.5至12(不含)級分者,得獎勵在校第一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平均級分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參加該學年度聯合登記分發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之新生,且其四技統一入學測驗原始總成績(含一般加權)列全國報名聯合登記分發各類組前7.5%以內者,得獎勵在校四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前10%以內者,得獎勵在校前三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前12.5%以內者,得獎勵在校前二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前15%以內者,得獎勵在校第一年全額學雜費之獎金。

第五條 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核予獎勵者,網路通訊使用費、宿舍費、學生平安保險費仍應繳納。

依本辦法核予獎勵之學生如有辦理休學、退學之情形,或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全班前20%,或有記過以上之懲處紀錄者,自該學期起喪失獎勵資格。入學當學期開學前休學或保留入學者,保留其獎勵資格,但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學期開始起算。

第六條 合於獎勵之新生名單由教務處註冊組提供,資格審查、獎學金核發及後續追蹤事宜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依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校優良學生入學獎學金(內)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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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108入學生國立聯合大學獎勵優秀大學部新生入學辦法10803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