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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工作坊

!!請點我詳閱【 雷切室使用規範 】後再行預約!!

 

聯合建築 雷切預約系統

 

營業時間

星期一 19:00~22:00 - 22:00
星期二 13:00~15:00 / 19:00~ - 22:00
星期三 14:00~ - 22:00
星期四 10:00~15:00 / 18:00~ - 22:00
星期五 10:00~16:00 / 20:00~ - 22:00
星期六 09:00~ - 12:00
星期日 休息日

 

雷切室使用暨管理辦法

 

1.     使用對象:

(1)   本系現職專兼任教師及學生,因應教學及課程所需均可線上預約付費使用。

(2)   外系學生、隨班附讀等未繳交設備使用費者之對象等恕不外借。

 

2.     開放時間:

(1) 每學期依照學生自治管理員排班班表進行開放。

(2) 每天上午八點開放至晚上十點有管理員排班之時段開放預約,為安全起見十點後禁止預約及開放。

(3) 寒暑假期間非系上活動需求,或另與管理員預定者,原則上不開放。

(4) 若遇國定假日請事先與管理員確認同意後再行線上預約,否則原則上不開放。

 

3.     管理員:

(1) 每學期公開徵選,學生自由報名後參與訓練課程通過者即可具備管理員資格,進行每週排班。

(2) 管理員若達一學期未曾排班即喪失管理員資格,需重新參加訓練課程之認證考試,通過後方可繼續排班。

(3) 每學期均排班之管理員毋須重複參加訓練課程之認證考試。

(4) 學生管理員若因人為操作損壞雷切相關設備,將喪失管理員資格。

(5) 遭學生投訴雷切技術有問題者,須立即重新參加教育訓練認證。

(6) 未依使用規範將設備重新復位或未檢查、整理環境等喪失管理員資格。

(7) 使用雷切室不管是否為管理員自我管理之時段,仍需進行線上預約。

(8) 管理員應於預約時段前十五分鐘到場準備,確認機台與環境之完整性。

(9) 進入雷切室若發現環境未整理、設備損壞等情況,請立即通報進行監視器調閱,否則視為未通報之管理員責任。

(10) 排班應於每學期開放前確定,若排班時段無法到場需請假者,應自行安排代班人員到場。

 

4.     收費標準:

(1)   以每半小時為一計費單位,每半小時新台幣120元整。

(2)   開始使用前需將費用交予學生管理員,管理員定期結算使用收費與匯報使用紀錄。

(3)   本項收入將納校務基金,並依比例提撥:校務基金10%,全校貴重儀器維護費(由研發處控管10%,本系80%(包含維修,教育訓練工讀生薪資及相關費用)。

 

5.     使用辦法:

(1) 使用量預估:每月 16 天,每天 14 小時,共 224 小時/月。

(2) 預約每次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時間,每次不得預約超過兩小時。超過半小時一律累進,請自行提前控制進度及時間。

(3) 每次預約最晚需於使用前二日晚上六點前預約完畢,超過晚上六點之隔日預約視為無效。

(4) 取消預約需於預定日前二日晚上六點前取消完畢。

(5) 預約後使用者應於提早至現場等待,遲到超過十分鐘視為棄權,管理員可先行離開,使用者仍須繳交半小時之費用,並於下次切割前繳清否則禁止使用。 

(6) 計費依預約時段為標準,使用者遲到管理員可等待但不得要求延後計費。

(7) 若原預約時段不敷使用且後面時段無預約,經管理員同意者可延後半小時。

(8) 預約使用者應於使用前由管理員確認身份,預約者需全程在場。

(9) 切割之檔案均須於使用前事先轉好相容格式,若因檔案格式不相容無法切割者責任自負,已使用之時段亦無法退費。

(10)  使用者僅限於雷切室切割材料,一律禁止於雷切室內進行組裝、拆解。

(11)  雷切室應由使用者及管理者於切割完成後進行現場及機台清潔,使用者亦須自行將材料成品與廢料帶離現場。

(12)  雷切機同時段每人僅可預約一台機台,不得逕行使用未預約之機台。

(13)  雷切室兩台機台若同時有人預約,但任一機台故障時,管理員得協調共用或取消。

(14)  雷切機台使用為管理員協助操作與輔助,任何動作前均須經使用者共同同意後進行,故材料錯置、圖檔錯誤等非機台故障因素造成之材料損壞,一律由使用者自行負責承擔。

(15)  雷切室為維護校園環境安全,限切材料依雷切設備所允許規範為限。

(16)  珍珠板、保麗龍、蜂巢版等易燃燒物,一律禁止雷切。PVC 等部分材料切割將釋放對人體有害之氣體,管理員保有權利拒絕切割。

 

6.    罰則:

(1)若有違反前述管理或使用事項者將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權處分。

(2)停權時間最短一個月,最長一學期。

(3)未取消預約者,冒名或頂替使用者直接停權一學期。

(4)雷切機具有一定之危險性,管理員及使用者均應同時在場,若無故離開現場者將取消管理員資格或將使用者進行停權處分。

(5)停權處分若接近學期末而不足一個月,將延至次學期合併計算。

(6)管理員或使用者若因個人操作不當導致機器損壞,須負賠償責任。

(7)相關處分由管理員及管理教師共同開會決定。

(8)遇申訴時,申訴者須經書面管道向管理教師提出。

 

7.    備註:

(1)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8637381641

苗栗市恭敬里聯大1號, TW,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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